浙江省劳动厅关于铁路、邮电、电力企业及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问题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铁路、邮电、电力企业及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问题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248503X/1992-06235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2—0008 |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2〕113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12:32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铁路、邮电、电力企业及其劳动 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 1992 〕 113 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现对铁路、邮电、电力企业及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我省境内的铁路、邮电、电力企业,凡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其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改为分别向上述三个系统的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未列入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企业,其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仍应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继续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基金。 二、铁路、邮电、电力企业及其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目前仍由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七日 |